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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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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7
交通运输实验中心管理办法
发布者:管理员 浏览次数:102次 发布时间:2020-07-09 00:00:00

第一条 总则
1、根据《北京交通大学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》以及《北京交通大学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管理规定》、《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(中心)开放管理实施办法》,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实验中心(实验中心)建设和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2、实验中心场地用房包括运输教学设备馆、第八教学楼三层。实验中心是交通运输领域本科、研究生专业实验教学的场所,同时为教师提供服务。
3、实验中心以学生为本,坚持以传授知识、培养能力、提高素质、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,设计综合实验教学体系、实验项目、实验内容,达到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、创新创业能力、科学研究能力的目的。
4、实验中心面向学院、学校开放,完成专业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社会交流与培训工作。

第二条 实验中心管理机构
5、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,接受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。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,报学校备案。
6、实验中心设主任1名,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和专业(方向)负责人。专业(方向)负责人由主任提名,报学院备案。
7、实验中心设专职管理人员若干名,负责实验中心日常管理以及部分实验课程的教学与指导。
8、学院全体教师参与实验中心的建设、实验教学平台(系统)的研发及维护、日常实验指导活动。

第三条 实验中心建设机制
9、实验中心采取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、接受赠送、自主开发与外购及相结合的措施,广泛吸收学院和学校的科研成果,其他高校、企业和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及新产品,转化为教学实验平台(系统),不断丰富和更新实践教学体系、实验项目、实验内容等,促进实验中心的持续发展。
10、鼓励教师的科研项目在实验中心内进行。在实验中心开展的研究项目应为教学服务,相应的研究成果做教学转化,成为实验中心向学生开放的教学内容。
11、学院利用学校资金及自筹资金开展教学改革立项,支持实验中心建设,促进科研成果、新产品的教学转化。立项的教改项目通过验收结题,结题时要求提交研究成果电子文档及纸制文档,如果是实验教学软件,要求提交软件系统、使用说明书、实验手册。
12、所有学校、学院立项形成的教学实验平台(系统)使用权归实验中心所有,除教学实验平台(系统)开发者外,任何人不得私自拷贝。违反本规定者,需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四条 实验中心开放管理
13、为提高实验中心的资源有效利用,实验中心鼓励学院的本科生、研究生、教师进入实验中心学习和研究;鼓励其他学院对交通运输领域感兴趣的学生、教师进入实验中心;鼓励校外人员来实验中心参观和交流。
14、所有依托理论课程的课程作业、课程设计及实验以及专业方向综合实验、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,要求与实验中心的实践教学平台(系统)相结合,安排一定的学时在实验中心完成,以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,增进学生之间的交流
15、鼓励在实验中心举办学术报告会、论文答辩会,活跃学术氛围,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,激励学生开展自主创新实验。
16、计划内实验课程管理
(1)在实验中心进行的实验课程,在开学初期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,报交通运输学院教学科。
(2)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,根据学期实验课情况进行统筹安排,并发给任课教师“实验任务书”。
(3)任课教师将“实验任务书”交实验中心,实验中心安排实验时间,填写“实验中心使用安排表”。任课教师按“实验中心使用安排表”的时间带领学生进入实验中心实验。
(4)学生每次到实验中心上课时任课教师须提前到场,做好准备工作。
(5)非集中实验教学时间向全体学生和教师公布。
17、自由实验管理
(1)自由实验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。
(2)学生的自由实验需在预约系统中提前预约,凭“一卡通”进入实验中心,进行实验操作。
(3)自由实验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及实验中心的相关规定,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相关管理规定。
(4)遇实验中心有课,须按实验中心管理人员要求调整座位,服从实验中心人员的安排。
(5)不遵守实验中心相关规定和管理人员安排的学生,不得进入实验中心。
18、校外交流管理
(1)校外人员的参观、交流等活动需向实验中心主任申请,获得同意,方可进入。未经允许,实验中心不予接待。
(2)校外人员在实验中心的活动应遵守实验中心相关管理规定。
19、教师使用实验中心
(1)非集中教学时间,实验中心向全体教师开放。
(2)举办学术报告、论文答辩等学术活动,应向实验中心管理人员提出申请,由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协调安排。
(3)因科研活动需要使用实验中心资源,教师提出申请,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,可进入实验中心。在优先保障实验教学的前提下,由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安排资源的使用。
(4)实验中心的设备和场地不固定长期使用,不允许以各种形式长期占用实验中心设备和场地资源。
20、实验中心开放时间:周一至周六,8:00~22:00。特殊需要,根据情况调整。

第五条 实验中心设备借用
21、实验中心的设备任何人不准擅自带出实验中心。如需借出使用,应办理借用手续。
(1)学院内人员借用实验中心设备须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,设备管理人员经办。
(2)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一般仪器,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,设备管理人员经办。借用贵重仪器,由双方主管实验中心的副院长批准,实验中心主任签字,设备管理人员经办。
(3)校外单位借用一般设备,由主管副院长批准,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。贵重设备原则上不外借,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,由借用单位负责人书写借用函及保证书,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批准。必要时,保管人员应随设备同行。
(4)设备借出和还回时,保管人员和借用人员要互相确认设备的完好情况,明确责任。
(5)所有借出设备,借出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。

第六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
22、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以及一切物品由实验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,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大型精密设备由保管人员负责使用、保养、校验,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得动用。
23、仪器设备要建立账目,固定资产要做到账、物、卡完全相符,每学期进行一次核查。 新到仪器设备时,要及时组织人员验收,填写验收单。
24、本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和工具,一般不得拿出实验中心外使用。如果特别需要,则按照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借用制度的规定,在办理借出手续后,方可借用。
25、使用仪器设备要精心爱护。如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,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“仪器损坏报告”,送交有关维修部门进行修理。如果需要厂方修理时,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,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,方可送出修理。
26、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熟悉其性能, 掌握基本操作规程,并且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。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,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。
27、遇意外事故(如失窃、失火、破坏或人身伤亡等),除积极主动组织抢救外,要保护好现场,并报告有关部门(保卫处、主管部门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)调查处理。

第七条 实验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
28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,凡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单价在40~800 元的仪器为低值耐用品。
29、低值耐用品要建立账目,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管理,工具和易耗材料由材料保管员负责管理。
30、低值耐用品要作到账物相符,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核对,每学期核查一次。
31、低值耐用品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理时,按学校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进行。
32、任何人不得将低值耐用品及工具私自带出,需借出时,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。

第八条 实验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
33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专人保管,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得擅自动用。
34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按《北京交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和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管共用管理办法》的管理规定执行。
35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,要经常擦拭、校验、维修,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。
36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要完整齐全, 所有资料不得外借,只可在本室内阅读。
37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设备性能,掌握基本操作规程,可进行一般的维修,并参加该设备的专业培训。
38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论任何原因损坏,都要及时报告。

第九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
39、实验中心的设备都是国家财产,全体教师及学生要自觉爱护,精心保管,按操作规程使用,防止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和丢失。
40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。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,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备案,作为考核鉴定的参考资料。
41、对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具体赔偿办法:
(1)教学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时,按新旧程度酌情赔偿;
(2)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时,按设备价值及新旧程度折算赔偿;
(3)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从严处理;
(4)损失5000元以下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,损失5000元以上报主管校长审批。

第十条 实验中心安全制度
42、实验中心人员必须重视安全工作,既要防止人身事故,也要防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发生。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,并立即报保卫处(电话:87110)。
43、实验中心人员应有安全防火意识,主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44、在实验中心内禁止吸烟,实验中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,并负责监督检查。
45、实验中心设安全负责人,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;设安全检查员,负责检查实验中心安全检查,随时检查暖气、卫生间、空调、电灯、门窗等设施设备的情况,出现问题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汇报,并联系学校维修部门进行维修。在节假日前、后要做好安全检查工作,并及时记录。
46、实验中心人员按照实验中心开放时间,上班时做好实验准备工作,下班前检查实验中心暖气、卫生间、空调、电灯、门窗等设施设备,并关闭电闸、空调、窗户,反锁门。发现破损或故障应及时修理或报告。
47、实验中心的电源设备要经常检查,防止漏电、触电事故发生。工作完毕要切断中心内总电源。所用电源不得超额使用,防止导线发热引起火灾。凡出现漏电现象的动力设备,严格禁止启用。开启电动设备时,必须提前向在场人员发出信号或口头通知,防止事故发生。
48、非实验中心人员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,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。未经实验中心人员许可,不得擅自启动仪器设备。
49、在实验中心内不得存放汽油、酒精、丙酮等易燃物品,禁止使用各种易燃品擦机器。
50、实验中心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,发现火源隐患及时处置,发生火灾应主动扑救并及时报警(电话:119)。
51、实验中心钥匙由专人保管负责,不得借出给他人,一旦丢失要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汇报。